惠民县315典型案例发布:空调收费不合理,依法调解助维权

来源: 齐鲁晚报
2024-03-19 18:02:03

记者王文彬通讯员杨洪畔


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为积极响应中消协“激发消费活力”年主题活动要求,凝聚社会力量营造保护消费者权益良好氛围,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县消费者协会与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滨州融媒中心联合组织开展惠民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发布”“315市场监管在行动”“你点我检”等活动,全方位守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9日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承办单,求助人赵先生来电反映:2023年12月19日12时30分左右其在惠民县皂户李镇某美餐饮店就餐,商家未提前告知,随意收取其15元空调费,认为不合理,要求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给予严肃处理,并给予合理解释,请处理并回复诉求人。

【处理过程及结果】

皂户李市场监管所立即对涉事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服务场所内提供空调使用服务收取空调使用费的行为未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询问该店负责人表示收取费用前未提前告知顾客。

惠民县皂户李镇某餐饮店的行为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未将收取空调使用费的行为告知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的误解。收取空调使用费的行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未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本着以违法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违法侵害后果与行政处罚相对应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餐饮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惠市监责改〔2023〕1861号)。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评】

各餐饮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守法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

1.若遇到额外收取费用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拒绝缴纳未标明的费用,同时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消保部门进行投诉。

2.保留相关消费凭证。一般而言,消费后会在留下消费记录、支付凭证等痕迹,但为了避免消费纠纷,建议消费者截图保留相关凭证,同时,让商家开具的发票注意保留,便于事后维权所需。

发布于:河南省孟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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